江西保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中国保监会
受处罚机构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负责人姓名:万红蕾
2013年11月15日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南昌市环保局地址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226号
赣保监罚〔2013〕3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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