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道路禁止机动车停放的通告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对青山湖区以下道路禁止机动车停放,具体通告如下:一、每日8时至21时,禁止机动车在青文路、青文二路、京华一路、京华二路、京华路、上坊路(南京东路至北京东路段)、学院路(南京东路至北京东路段)、塘下路(广电小学门口至北京东路段)、京尚路(京东大道至高新大道段)、民安路(高新大道至青山湖大道段)停放(泊位内除外)。二、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三、本通告自年10月13日起实施。年9月27日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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