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16号)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年8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范围为-元/月
(原-元/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范围为-元/月(原-元/月);
2、如果申报的基数低于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默认调整为,养老、失业默认为,即五险均为最低;如果申报基数高于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默认调整为,养老、失业默认为,即五险均为最高。
3、执行时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执行对象:以年9月在职人员名单为准调整基数;
5、费用收取:在年10月账单中补收年度在职人员月基数差(断交以及同增同减人员需补收调基差额;基数不允许下调)。
请各单位尽早将新基数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我司。若逾期(9月18日)未报送,高于则不变,低于默认最低即以上第2条原则申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