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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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环保部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能源: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以及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

(二)交通:高速公路,机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内河航运项目;

(三)冶金有色:炼铁炼钢项目,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黄金采选项目;

(四)石化: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

(五)化工: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农药原药制造,焦化项目;

(六)机械电子建材:汽车项目,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七)轻工纺织:纸浆制造,毛皮制革,变性燃料乙醇,铅蓄电池生产;

(八)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九)其它行业: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项目。

三、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审批外,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编制辐射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外的电网工程(设区市审批的kV交流项目除外);环境保护部审批外的其他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年10月19日印发

(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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