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注意!今秋起,南昌民办教育机构,严禁
近日,市物价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有所调整!
家长们仔细看咯!
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可自主定价
《通知》提出,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登记。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教育机构是哪些?据悉,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市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标准不得调整
按照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学校除按公示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月或者学期收取费用;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
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在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之前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民办学校必须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牌(栏)、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对一些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承诺等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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