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关于车险诉讼案件若干问题审判实务

南昌中院关于车险诉讼案件若干问题审判实务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车险诉讼案件若干问题审判实务判例解答

(年第1期●总第1期)

目录

①保险公司能否因被保险人未按期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条款中的“暴雨”应如何认定?

③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能否以事发时推定其醉驾而拒赔交强险?

④货车车厢内乘员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伤亡,此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如何理赔?

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是魏某驾车首先与章某的电动车相撞,其后魏某的车辆再与罗某的车辆发生追尾,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某和罗某不负事故责任。此时,罗某的车辆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⑥当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实际赔偿款由驾驶人支付时,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⑦年满60周岁的农民是否有权仅凭承包耕地的证据即主张其误工损失?

⑧驾驶人持交警部门颁发的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的情形?

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由谁举证?

⑩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逃逸但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此时相关民事案件法院能否直接认定驾驶人逃逸?

⑦退休农民

年满60周岁的农民是否有权仅凭承包耕地的证据即主张其误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事发时,受害人已过六十周岁,已达退休年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至于受害人所主张承包耕地的事实,因我国采取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因此不能仅凭承包土地的证据来判断已达退休年龄的家庭成员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存在误工费等客观事实。综上,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洪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年5月20日);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安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年10月20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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