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1地市及全国其他省市最新社保基数

最近浙江与全国其他省的部分城市的社保新基数或比例调整政策陆续发布,小智特地为大家整理并解读如下:

一、浙江地区的社保基数比例调整

1/杭州四险调整

年1月开始,杭州医疗、工伤、生育与失业保险的缴纳部分比例均有变动,详情点击:本月起,杭州社保四险的缴费比例都要变了!

/宁波、绍兴、台州、金华、湖州、丽水、嘉兴、衢州与临安:农村户籍人员失业险缴费比例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14号)精神,“从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因此,省内各地陆续出台了失业比例调整的规定,即:从年1月1日起,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农村户籍人员也需缴纳0.5%的失业保险费用。

解读:

1)同等参保缴费:即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再区分对待了,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缴费。

)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失业金领取条件、领取流程与领取待遇等规定与城镇户籍人员完全一致,不再区分对待。

3)本次调整前,温州与舟山的农村户籍人员的失业个人缴费比例已与城镇人员相同(0.5%),所以此次无需调整。

3/丽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医保缴费比例调整

1)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70号通知:丽水市企业医疗比例由5.3%上调为6%,征收职工医疗部分%(职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此政策执行时间:年1月。

险种

原比例

新比例

备注

医疗企业

5.3%

6%

医疗个人

0

%

建立个人账户

)根据《关于做好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丽人社〔〕86号)文件精神,丽水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具体如下:

险种

基数上下限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养老

-

14%

8%

生育

-

0.6%

/

医疗

-

6%

%

失业

-

0.5%

0.5%(农村无)

工伤

-

0.%

/

解读:

1)上述社会保险新基数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此次调整的人员是:年11月在保人员。

)社保调基后新增委托人员,若要往调基月前补缴,只能用新基数上下限进行补缴。且只能在年4月30日前操作跨调基年度补缴。

3)年1月新增人员,基数低于新下限的员工,将在年1月直接以新下限截取。

4/舟山:医疗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舟人社〔〕9号)文件精神,舟山市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具体如下:

险种

基数上下限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备注

医疗

5.5%

5元

/

解读:

1)上述社会保险的新上下限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此次调整的人员是:截止年1月1日在职人员。

)社保调基后新增人员,若要往调基月前补缴,只能用新基数上下限进行补缴。

二、浙江以外的其他部分省市的社保基数比例调整

1/深圳:生育缴费比例调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规〔〕10号),从年1月1日起,深圳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险种

原比例(单位)

现比例(单位)

备注

生育

0.5%

0.45%

执行期限至00年底

/珠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34号),从年1月1日起,珠海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基本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险种

原比例(单位)

现比例(单位)

备注

医疗

6%

5.5%

/

险种

原比例(个人)

现比例(个人)

备注

医疗

1.5%

/

个人医保账户划拨规则解读:

①3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划入;(原来是3%);

②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3%划入(原来是4%);

③45周岁以上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4%划入(原来是5%);

④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与原来6%保持一致)。

3/苏州:工伤、生育比例调整

1)苏州市区:工伤、生育比例调整

从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险种

原比例(单位)

现比例(单位)

备注

工伤

0.9

0.8%

生育

0.5

0.8%

)苏州园区:

从年1月1日起,苏州园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险种

原比例

现比例

备注

工伤

0.9%

0.8%

4/南昌:大病保险缴费金额调整

根据南昌市社保局通知,自年01月01日起南昌市大病金额调整如下:

险种

原金额

现金额

大病

元/年

元/年

解读:

政策无明文规定该费用由谁承担,具体以公司和员工协商为准。大病费用是按自然年收取的,例如:年1月新增的员工所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用归属年度,其在年的大病费用1月还需缴纳。

5/贵阳:生育比例调整

自年1月1日起,贵阳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险种

原比例(单位)

现比例(单位)

备注

生育

0.5%

1%

6/吉林市:养老、失业保险基数调整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41号)文件规定,吉林市年度养老和失业保险新基数已公布,本次养老和失业保险新基数使用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的%、60%核定上、下限(社保基数和金额定义均四舍五入到分),具体如下:

险种

基数上、下限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备注

养老

.54-.70

0%

8%

按年度吉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的60%-%确定。

失业

实际工资

(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0.7%

0.3%

(农村户为0)

解读:

1)上述养老和失业保险新基数和新上下限从年01月01日开始执行。

)符合此次调整的人员是:截止年1月正常在保人员。

7/哈尔滨:年度养老基数新上下限公布

根据《关于确定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黑人社发[]31号)文件精神,确认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同时根据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哈尔滨市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社保金额定义四舍五入到分)。具体如下:

险种

基数上下限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备注

养老

(单位部分无上限)

0%

8%

按年度黑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确定

注:新基数和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年1月。

8/兰州: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大额医疗保险

根据兰州市社保局通知:年1月-6月,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年7月起再回调为1%。具体如下:

执行时间段

生育保险原比例

生育保险执行比例

备注

.01.01-

.06.30

0.5%

%

提高到%

.07.01-起

0.5%

1%

执行1%政策

同时,自年1月1日起,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从.68元/月调整为4.8元/月(单位和个人各一半)。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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