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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股权转让
重磅消息,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自年月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评估公司:冬季招聘会问:一些企业担心,实行税务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自年月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二是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0北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京人社发[]8号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一)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日、2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的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2人社服务热线或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年0月0日04深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自年月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二、征收方式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三、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年0月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其他事项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0月0日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月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月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2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特此公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年0月0日05新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年月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年月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月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2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年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年第0号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年月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自年月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月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2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年0月2日06西藏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87号),自年月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五、其他事项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0月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2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年0月0日07吉林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月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三、缴费渠道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可在每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四、退费管理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缴费款或者办理退费。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六、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期缴费即可。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2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年0月0日湖南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号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政策规定执行);年-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年、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年月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APP和 四、其他事项 年月9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月企业的申报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月25日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社保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2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年0月0日2江西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月0日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2服务热线、医保专席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年0月0日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范围自年月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二、征收方式(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三、缴费渠道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月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年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月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2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年0月0日评估公司:冬季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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