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出台《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办法》界定了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担保抵押、平衡预算等行为;
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档案材料、医疗文书、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各种通过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导致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这些事:
1
明确了查处工作的管辖权限、查处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并对查处工作的调查方式、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发改、公安、检察等部门在打击社保基金领域犯罪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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