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城管委联合印发了《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方案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物业管理类居民每月每户征收2元
据了解,该方案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三个环节的运营费用。在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方面,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其中,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
一:居民类1、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2、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1、自来水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0.2元的标准征收。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按下列标准征收:
(1)由市、区环境卫生部门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元的标准征收。
(2)自行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70元的标准征收。
3、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区单位自收自运进入处理场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30元的标准征收。
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方案还提出了多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措施。
(一)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残疾人企业、福利院、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
(三)对于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月垃圾处理费。
(四)对于户多表的居民,即多表为同住址的居民,按一户征收。
(五)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分表户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无物业管理类居民实行上门收取并清扫楼道在征收方式上,方案规定,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以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收集、运输至终端处理场的用户,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昌部队、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统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无物业管理类居民实行上门收取并清扫楼道;
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由物业公司(单位或个人)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生活垃圾的工作,并运送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不另行收费);
非居民类实行垃圾定点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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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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