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环保局因对

近日,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该院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万年县法院一审宣判,万年县环保局因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被判决确认违法。

“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开庭现场,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环保局各部门工作人员、万年县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均到庭参与旁听。

大量危险废物跨省倾倒

“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填埋点附近还有大片树木死亡。”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汪家乡深田村一厂房内存放有大量不明物料,桶装多桶约吨,编织袋装共计约吨。经专家对该批物料进行取样化验,认定编织袋装物料为煤焦油残渣,桶装物料为化工蒸馏釜底残渣,均属危险废物。

随即,又在陈营镇阳背村高速路附近,发现露天堆放有多桶化工蒸馏釜底残渣和吨左右编织袋装的油泥,无任何防护措施,部分已渗漏,现场气味刺鼻;在陈营镇马家古塘村山上设有一家炼油厂,生产时浓烟滚滚,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在石镇镇后汪村山上露天堆放有桶左右油泥和化工残渣混合物,部分油泥、残渣外溢,气味刺鼻,周围有杉树死亡。

鉴于案情重大,经当地警方、环保部门联合调查,上述堆放的油泥、化工蒸馏釜底残渣及其混合物和设备同为犯罪嫌疑人邹某非法倾倒和使用。

据了解,邹某等人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浙江运来大量油泥到万年县非法提炼、加工或倾倒,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然而,就在案件查办的关键时期,邹某在浙江被抓了,上千吨的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成分成了谜,案件查办一时陷入僵局。

现场危险废物贮存不符要求

污染发生后,治理污染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同时应该由谁来主张?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邹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邹某暂不具备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客观条件。万年县环保局在邹某客观上暂不具备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先行启动行政处理程序,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及时消除当地环境污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再循法律途径向环境污染者实施追偿。”

这也是环保业内人士口中的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为确定万年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现场采取了何种措施及现场的污染程度,万年县检察院分别询问了十名村民,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录像,并聘请化工专家对案发现场贮存危险废物的污染情况、产生的环境危害及后续处置措施出具了意见,且询问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数名专业人士,得出的一致意见为:现场的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

年12月21日,万年县检察院针对汪家乡深田村仓库内的危险废物监管问题向万年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届满,万年县环保局未予回复。年7月18日,万年县检察院针对在办理汪家乡深田村仓库内的危险废物监管问题中发现的陈营镇阳背村、马家古塘村、石镇镇后汪村三处涉案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再次向万年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届满,万年县环保局仍未予以回复。

直至万年县检察院再次跟进调查,万年县环保局于年10月16日书面回复称:已采取设置警戒线,督促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尽快清运,并与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对汪家乡深田村、石镇镇后汪村现场的吨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处置。

未完全依法履职被判违法

然而,直至年11月13日,陈营镇阳背村、汪家乡深田村现场地面仍有少量危险废物,马家古塘村现场的危险废物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污染持续扩散。

为切实保护好万年县域生态环境,万年县检察院向万年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万年县环保局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万年县环保局继续履行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职责。

在此期间,该案公益诉讼办案组办案人员多方寻找大量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该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带队奔赴江苏及江西丰城、九江濂溪区、景德镇、弋阳等地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

年12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PPT、播放危险废物现场视频示证形式出具证据,经当庭逐一质证,合议庭全部予以确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万年县环保局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万年县环保局继续履行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法定职责。

万年县检察院检察长朱明星在发表公益诉讼意见书时称:“检察机关与环保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并不是对立的,也没有高低之分,双方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公益,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来达到双赢共赢多赢,最终为万年县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万年县环保局局长当庭表示赞同,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感谢,称如果没有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的介入,本案的涉案危险废物不可能得到及时处置,处置危险废物的资金也不可能快速到位,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

本案一审宣判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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