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各缴存单位应以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元(含单位、个人部分)。(注:年上限为元,同比提升元,下限元)
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此外,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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