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0时许,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在作案前,应某购买了化学原料制成炸弹2015年7月18日2时25分许,应某携两罐自制炸药、羊角锤、雨衣等作案工具,来到某银行自助营业厅,欲炸开自助存取款机实施盗窃2时33分许,炸药发生爆炸,应某发现有人在附近出现,未敢进入自助营业厅,离开现场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爆炸的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取存有30.75万元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数额巨大,并造成自助存取款机、自助报警及监控设备等财物的损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某在采取爆炸性手段欲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单位某银行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南昌市环保局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公安现场勘察,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现金损失,但造成自助存取款机、自助报警、监控设备等物品损毁,被损毁物品经鉴定价值.72元
本报南昌讯 (江西日报记者陈璋)近日,去年备受关注的南昌八一广场某银行爆炸案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应某自制炸药炸atm机进行盗窃,盗窃未成功,造成银行15万余元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此外,应某还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银行经济损失共计.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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