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DV大赛案例(任选其一)
CASE1
王某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
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xx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23岁)、肖某(14岁)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x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x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ASE2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3月22日21时许,何某某在某职业技术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寝室的楼梯上误把被告人段某某当成其认识的同学,遂推了段某某一把,段某某觉得心里不舒服便和同学朱某某跟着何某某到学校寝室找到何某某,何某某向段某某道歉后,段某某仍不依不饶,何某某同寝室的被告人王某某见状与段某某发生了口角。段某某觉得不服气,回到其寝室所在的1楼,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和同学方万某、朱某某、范某某、王某、胡某、李某、王某、熊某某等人再次到寝室找到何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与段某某、陈某某发生了争吵,双方都称要喊人来打架,王某某让同寝室的柯某某找人帮忙,陈某某打电话给其朋友让其朋友帮忙打架,这时老师胡菊玉查房,段某某一方便离开寝室回到了一楼。段某某方人员回到1楼,商量等老师走后,再到寝室打何某某和王某某,由胡某、王某先点火,等何某某和王某某还手后所有人就开始打何某某和王某某,同时段某某到隔壁同学寝室准备了一截钢管放在其裤包内。王某某、何某某、柯某某在段某某等人离开其寝室后,商量由柯某某出去找人帮忙打架,柯某某遂和同学冯欣颖一起到学校其他寝室找同学帮忙。同时王某某、何某某商量到隔壁寝室借刀,于是王某某到隔壁寝室借了两把折叠式水果刀,拿了一把给何某某,另一把打开后藏到其床单下。待胡菊玉老师走后,段某某便伙同陈某某、白某某、林某、唐某某到寝室打架。进入寝室后,王某、胡某两人先殴打何某某,何某某未还手。随后林某、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等人便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被殴打后,从其床单下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水果刀,向殴打他的林某、唐某某、白某某、段某某捅去,将林某、唐某某、白某某、段某某捅伤。与此同时,柯某某找到了同学向某、段某某,欲返回寝室时,打斗已经结束。随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林某、唐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系心脏破裂、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某系腹主动脉破裂、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白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段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老师李凤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年7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年3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出生于年6月22日。案发时,四被告人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段某某、白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四被告人案发前均系某职业技术学校住校学生,四被告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冷静。四被告人的父母均表示会加强管教,请求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将扣押在案的折叠刀予以没收。
CASE3
楚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楚某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初一七班寝室,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贾某某现金元。
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伙同郭某、雷某某(郭、雷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一楼楼梯间以手持甩棍和语言威胁、殴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李某现金元,陈某某现金14元。后三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步行街一网吧对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某,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其现金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已缴纳),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已退赃元)。
CASE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及李某某(男,13岁)在xx县幸福乡幸福学校闲耍时,邹某某看见与自己有过矛盾的郑某某即欲报复,并交给龚某某一把弹簧刀请其帮自己打郑某某。邹某某让李某某将郑某某叫至该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后,邹某某上前殴打郑,龚某某持弹簧刀将劝架的郑某某同学饶某某肩部、腹部刺伤。经鉴定,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年5月16日22时许,xx县幸福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邹某某挡获。年8月22日,龚某某因群众举报被xx市江北区警方挡获。
案发后,龚某某、邹某某的亲属共同赔偿了饶某某的损失,饶某某及其近亲属对龚某某、邹某某表示了谅解。
(二)裁判结果
xx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龚某某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邹某某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与他人共同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邹某某指使同案殴打他人并提供工具,龚某某直接致他人重伤,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表示了谅解,且二被告人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因主观辩识能力低,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而实施犯罪行为,是初犯,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禁止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在六个月内进入营业性网吧和电子游戏厅。判决后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二被告人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CASE5
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桑某案发当时均系某自治县实验中学高一十八班学生。年4月26日7时许,在高一十八班教室上早自习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冯某乙、许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上前拉架没有拉开,冯某乙、许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遂共同对桑某进行殴打,致桑某受伤。当日9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损伤(闭合性)脾破裂,胰尾挫伤,腹膜后血肿,后桑某做脾切除、腹腔引流术。经某自治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五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桑某各项经济损失49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年8月6日出生,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于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人闫某某于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年8月26日出生,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
(二)裁判结果
xx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辩护人认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案发后能够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冯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CASE6
孙某某、王某盗窃案
孙xx是某高校大二的学生,出生贫寒的她看到身边同学的富裕生活,孙xx越来越虚荣。一天无聊地坐在寝室捣鼓桌上的锁,结果无意中打开了锁,这让她有了邪念,她开始用一些简便的工具开锁,去偷窃寝室同学的东西,逐渐地她开始去别的寝室。变得有钱的她让老乡小王很奇怪,孙xx实话实说并带着小王开始“挣钱”。两人多次撬其他宿舍的锁并盗得许多财物。终于在一次“活动”中被人发现并举报。最终合计孙xx盗窃手机、电脑等金额达到一万四千多,属于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处有期徒刑两年。
CASE7
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年8月26日出生)与受害人史某(年5月5日出生)均是XX县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二人曾于年1、2月份搞过对象,分手后还有联系。被告人冯某某不想和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年6月5日早晨,冯某某与史某相约见面后,来到XX县XX村高某某家闲置的空房,二人聊了一会儿并约定第二天再次见面。年6月6日4时许,史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平山镇锦绣花园南门,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同史某再次来到高某某家空房。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互殴。被告人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史某死亡。经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年6月11日冯某某的父母带冯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五天后,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父母带领下投案。到案后,冯某某对用铁棍将同学史某打死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撤诉,对被告人冯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CASE8
安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年10月27日中午,XX省XX市某中学学生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贾某甲为“结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庆祝生日,并在位于鹿泉市体育场附近的面摊一起喝酒吃饭。酒后,被告人柏某某与安某某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先发生争执,后四人离开饭店到附近的XX市体育场,被告人柏某某又与贾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柏某某问谁有刀子,被告人安某某从右侧裤兜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告人柏某某遂从安某某手中拿过折叠刀刺向贾某某左胸,后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贾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贾某某4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XX省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持刀伤害贾某某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安某某为柏某某伤害被害人提供作案工具,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故意伤害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的共同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贾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柏某某、法定代理人柏卫红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安某某与柏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9元,犯罪后被告人安某某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元,应再付.69元。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柏某某行为予以谅解,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柏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勇军、安翠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69元。宣判后,被告人安某某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阶段,上诉人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安某某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悔罪医院救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改判上诉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CASE9
徐玉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徐玉玉今年于山东临沂第十九中学毕业,目前已被南京邮电大学英语专业录取,被骗的元本来是徐玉玉用来交的学费。
19日下午4点多,徐玉玉的母亲李自云接到了一个开头的陌生电话,由于“听不懂”,母亲将电话转给了徐玉玉。电话里的人称,有一笔助学金要发放给徐玉玉,并询问徐玉玉家附近有没有银行之类的问题。诱导带着试探,这通电话5分钟内就把徐玉玉的家庭情况问了个清楚。
19日临沂下着大雨,家庭并不富裕的徐玉玉急于想得到这笔助学金,披上雨披,骑着车子,冒着大雨来到了附近的银行。
徐玉玉又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称必须先将徐玉玉卡中的钱取出转给他,理由是“为了激活银行卡”。对方表示,徐玉玉只要将钱转账到自己指定的账户,半小时内他就会把元助学金连同转过来的钱一起汇给徐玉玉。徐玉玉按照对方的要求做了,她将父母东拼西凑来的学费汇给了对方。结果半个小时过去了,音讯全无,徐玉玉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再拨打对方手机,关机了。
19日被骗当晚,徐玉玉和父亲去了派出所报案,民警记录案情后让父女俩回家等消息。从派出所出来不到2分钟,父亲徐连彬发现徐玉玉歪倒在了三轮车上。
徐玉玉立刻被医院,经过一系列抢救,当天暂时保住了生命,但一天多后,徐玉玉还是没能挺过来。医生对北青报记者称,徐玉玉的情况是猝死。
请各位参赛选手抓紧时间拍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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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法援
编辑:周莹
责任编辑:郭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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