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调整审核2014年社保缴费工资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年10月8日起,南昌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将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同时,自年度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月。

10月8日至11月30日进行调整审核

  据悉,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在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按洪府发〔〕16号文规定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单位,不纳入调整审核范围内,其年度缴费基数审核由市人社局另行发文通知。   此外,已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联网经办的参保企业,应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年审。审核工作时间从年10月8日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确定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其中,参保事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等。其中,单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另一方面,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

养老及失业保险以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

  值得一提的是,自年度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月。用人单位按《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以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社保

  据介绍,按照赣劳社养〔〕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的年度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洪人社发[]号)为参考依据。   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未按规定调整审核将受处罚

  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通知》规定,年11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年度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年1月起至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申报核定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前,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可申请重新核定其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相应社会保险费差额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申报时间以经办机构通知为准。晨报记者王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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