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四十问四

关于《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四十问四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常识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为什么要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在我市飞速普及、数量猛增,目前,全市电动车总数约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约55万辆;另有未上牌电动自行车41万辆;已上牌电动自行车42万辆,仅占三分之一。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足,另一方面则由于违规生产、无序销售和使用、非法改装、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加伞搭蓬等乱象比比皆是,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带来相当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社会反映极为强烈。因此,我市通过地方立法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予以规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用和意义

答: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众的利益诉求,兼顾交通秩序和民众的刚性需求,结合道路资源现状,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的优势特点,扬长避短,在生产、销售、使用、登记、管理等环节厘清职责,提供法律依据,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执行,进一步缓解我市交通出行难的问题。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五、今后南昌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是如何分工的?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六、对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应如何处置

答: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消费者可以购买、使用哪些电动自行车?

答: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八、销售商在售电动自行车时有哪些义务?

答: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九、消费者在我市购买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处理?答: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十、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几日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答: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十一、《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理登记?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如果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十二、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2、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3、车辆出厂的合格证。十三、已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转卖给他人,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十四、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该怎么办?答: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十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等手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十六、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怎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十七、新购电动自行车后,在办理登记上牌前可以上道路行驶吗?答:消费者新购电动自行车后,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十八、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年龄限制吗?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九、电动自行车各行其道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答:驾驶电动自行车,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通行。二十、对电动自行车载物的长、宽、高是怎么规定的?答: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十一、骑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有管理规定吗?答: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骑行电动自行车。二十二、对禁止销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禁止销售、驾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1、拼装电动自行车的;2、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3、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的;4、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的。二十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买保险吗?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未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作强制性规定。但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二十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二十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答: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十六、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2、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3、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二十七、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二十八、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二十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20元罚款。三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50元罚款。三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三十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三十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三十四、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三十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20元罚款。三十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20元罚款。三十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交通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元以下罚款。三十八、对拼装电动自行车应当如何处理?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三十九、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置?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十、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5、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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