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宣判的
涉疫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昨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宣判一起在疫情期间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判处被告人欧阳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经营一家建材店。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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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欧阳某香与其姐姐欧阳某菊(另案处理)从五金件供应商陈某华(另案处理)处以单价人民币0.5元各自购入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个,后欧阳某菊以单价人民币1元转卖其中的个口罩给被告人欧阳某香。
1月27日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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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阳某香将上述进货渠道不明的口罩通过门店现场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