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建设领域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处理和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预防和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杜绝因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特致全县建设领域建筑企业一封信,为更好地处理全县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行建筑企业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筑企业必须向县人社局报送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报告表,报告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用工人数、建设期限、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便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掌握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二、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县人社局的缴纳证明到县城建局申领建筑工程许可证。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足额补存工资保障金。
三、 实行记工表签发制度。
(一)记工表是农民工领取工资的文字依据。建筑企业用工必须定期向农民工签发记工表。记工表应注明用人单位、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工作天数、工资数额、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并由总承包企业签章。
(二)记工表可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签发,也可由总承包单位以委托书形式委托指定人员签发。
记工表一式两份,农民工一份,用人单位存一份,工资结清后由签发单位(人)收回。
四、实行按月发放工资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首先要将建筑企业产生的人员工资以专款形式拨付,并负责监督建筑企业专款的使用,不得挪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督分包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
(四)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七)建筑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五、实行工资发放情况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台帐,统一使用规范的考勤表、记工表、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仿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对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工作量和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要有记录,并及时处理。
六、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七、落实建筑企业违法用工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建筑企业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县人社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城建局,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八、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
建筑企业应在农民工工作场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告示牌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的时间、劳动保障维权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农民工监督。
九、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机制。
(一)县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扩大对建筑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做到投诉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三)县人社局、城建局会同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务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建立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筑、交通、水利、房地产等行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县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建筑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县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处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劳动工资报酬案件时,建筑企业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拒不举证或无法举证的,县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建筑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十一、县人社局对各类建筑企业(包括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制度。建筑企业凭县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无《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县城建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我县施工的建筑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我县建设市场进行施工。
对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我县建设市场。
十三、建筑企业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台帐的,由县劳动监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将建筑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县城建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因建筑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县城建局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整改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
对企业严重违反行为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城建局负责取消其在建筑行业的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建立规范分包转包制度。
(一)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是违反分包行为。这里的分包包括劳务分包。
(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禁止转包和挂靠。
(三)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
(四)违法转包、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要求各建筑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项目由县劳动监察部门及时跟踪处理;南昌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地址:莲塘镇澄湖东路783号,联系人:涂胜华,联系电话:0791-85722422、0791-85722183。
附件:
1、建筑用工流程图
2、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
3、建筑行业劳动合同范本
4、公司员工花名册
5、公司员工考勤表
6、公司记工表
7、公司员工工资支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