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劳动
罪犯任江,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次(2016/1、3)
本文来源:最高法网站
罪犯任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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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南昌市环保局招聘建议对罪犯任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裁定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任江减刑建议书
(原标题:罪犯任江减刑一案)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2016)赣洪都狱减字第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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