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5K10K,南昌县环保局象湖新城

南环委发〔〕20号

关于印发《南昌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蓝经开区环规部、各乡镇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南昌县环保局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特此通知。

南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年8月1日

南昌县环保局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时解决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具实名向本县环保部门举报本县行政区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并应提供由受理部门登记的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元奖励:

1.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3.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0元奖励:

1.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或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非法处置的;

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4.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或-

来信和来访举报环保局大楼一楼信访办,邮政编码: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超标排污,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县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八)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第七条

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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