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刚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韩刚家属已代为部分偿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计8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刚身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05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韩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0岁的韩刚大学毕业后便应聘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人事代理(包括办理社保、医保)等业务2011年至2012年期间,魏娟等人找到该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办理社保业务,公司便安排韩刚负责此事,魏娟等人遂将钱款汇给韩刚,在帮魏娟等人代缴南昌市社保缴费基数了部分社保费用后,韩刚将其他剩余钱款共计.05元挪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超过三个月未还
大江网讯 侯华力、李益庆、记者朱超报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人力资源公司业务经理将本应帮他人代缴的社保费用挪作他用4月28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韩刚被公司领导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韩刚家属代为偿还人力资源公司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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